6 干粉灭火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6.2 系统设计
6.2.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6.2.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

    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6.2.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4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 ;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
6.2.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6.2.5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

6.3 系统组件
6.3.1 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6.3.2 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
6.3.3 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6.4 控制与操作
6.4.1 干粉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启动方式。
6.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并应延迟喷放,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 ,且不得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增压时间。
6.4.3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邻近出口或疏散通道便于操作的地方;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手动启动装置的安装高度宜使其中心位置距地面1.5m 。所有手动启动装置都应明显地标示出其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
6.4.4 在紧靠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其安装高度应与手动启动装置相同。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确保灭火系统能在启动后和喷放灭火剂前的延迟阶段中止。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
6.4.5 干粉灭火系统的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气体压力和用气量。
6.4.6 预制灭火装置可不设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
6.5 安全要求
6.5.1 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
6.5.2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6.5.3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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